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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起訴能否申請解散?法律視角下的企業存續與股東權益保護
時間:2025-09-09 17:08:53 來源: 作者:
被公司起訴能否申請解散?法律視角下的企業存續與股東權益保護
當企業陷入法律糾紛,尤其是被其他公司起訴時,部分股東可能產生“通過解散公司規避債務”或“以解散實現退出”的念頭。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公司解散需滿足法定條件,與是否被起訴無直接關聯。本文將從法律實務角度,解析解散訴訟的適用條件、程序規則及風險提示,為股東提供理性決策依據。
一、解散訴訟的法定條件:聚焦“公司僵局”
根據《公司法》第18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條,股東申請解散公司需同時滿足以下核心條件:
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包括但不限于:
連續兩年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
股東表決無法達到法定比例,持續兩年無法形成有效決議;
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
其他導致公司事務陷入癱瘓的情形。
案例:某科技公司因大股東與小股東矛盾激化,連續三年未召開股東會,公司業務停滯,法院最終判決解散。
繼續存續損害股東利益
需證明公司僵局已導致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例如:
公司長期虧損且無改善可能;
股東分紅權、表決權等核心權益被剝奪;
公司資產被非法轉移或侵占。
窮盡其他救濟途徑
股東需證明已嘗試通過協商、股權轉讓、減資等方式解決矛盾,但均未成功。
二、被起訴與解散訴訟的關聯性分析
被起訴本身不構成解散理由。法律明確解散的核心是“公司治理僵局”,而非外部糾紛。即使公司被起訴,只要其內部治理機制仍可運轉,股東會、董事會能正常決策,法院通常不會支持解散請求。
例外情形:若被起訴案件直接導致公司喪失經營能力(如被判巨額賠償且無償付能力),可能間接觸發解散條件。但此時需結合《公司法》第180條“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等情形綜合判斷。
三、解散訴訟的程序規則與實務要點
管轄法院
由公司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需提交起訴狀、股權證明、公司僵局證據等材料。
原告資格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方可提起訴訟,且需將公司列為被告,其他股東列為第三人。
調解優先原則
法院在審理中會優先推動調解,例如促成股東收購股權、公司減資或引入新投資者。若調解失敗,則依法判決。
判決效力
解散判決對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公司需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未成立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四、風險提示與替代方案
解散成本高昂
解散訴訟需經歷一審、二審,周期可能長達1-2年,且需承擔律師費、審計費等成本。若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股東可能需在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替代救濟途徑
股權轉讓:通過協議轉讓或拍賣方式退出;
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符合《公司法》第74條情形的股東可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公司分立或合并:通過結構性調整實現業務重組。
五、啟示與思考:解散訴訟的理性適用
公司解散是“終極救濟手段”,其適用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避免成為股東逃避責任的工具。對于被起訴企業,股東應優先通過協商、重組等方式化解矛盾,而非直接訴諸解散。同時,法律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規則,例如引入“股東壓制”救濟條款,為中小股東提供更多維權路徑。
結語:在法治化營商環境下,公司解散訴訟既是股東權益的“保護傘”,也是市場秩序的“穩定器”。唯有平衡公司存續價值與股東利益,才能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資源高效配置的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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