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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時債權人如何行使抵銷權?法律規則與實務操作深度指南
時間:2025-10-23 17:29:40 來源: 作者:
企業破產時債權人如何行使抵銷權?法律規則與實務操作深度指南
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抵銷權作為債權人的重要救濟手段,其行使直接關系到債權實現效率。據統計,2024年涉及抵銷權的破產案件占比達58%,其中因抵銷權行使不規范引發的爭議占比超30%。本文將從法律規則、行使條件、程序規則三個維度,結合《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系統解析破產程序中抵銷權的實現機制。
一、抵銷權的法律地位與效力范圍
(一)抵銷權的定義與類型
法定抵銷: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主張抵銷。
破產抵銷: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二)破產抵銷權的特殊規則
突破民法限制:
標的物種類不同亦可抵銷(如金錢債務與實物債務);
未到期債權視為到期;
附條件、附期限債權可抵銷。
優先受償效力:抵銷權行使后,債權人在抵銷范圍內獲得全額清償,優于普通債權。
二、抵銷權的行使條件
(一)積極條件
雙向債務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互負有效債務。
破產前成立:抵銷的債權債務均須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
無禁止情形:不存在《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禁止抵銷情形。
(二)禁止抵銷的情形
惡意負債:債權人已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破產申請事實,仍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因法律規定或破產申請一年前原因負擔的除外)。
債務人惡意取得債權: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特定財產優先權限制:債權人以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但用以抵銷的債權未超出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三、抵銷權的行使程序
(一)提出抵銷主張
主體要求:只能由債權人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形式要求:應書面提出,說明債權債務情況、抵銷金額、法律依據等。
證據要求:提供合同、對賬單、轉賬記錄等證明雙向債務存在的材料。
(二)管理人審查
審查內容:核實債權債務真實性、合法性,是否符合抵銷條件。
審查期限:管理人應在收到抵銷主張后15日內完成審查。
異議處理:管理人無異議的,抵銷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有異議的,應在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司法審查
起訴主體:管理人認為抵銷無效的,應向法院提起訴訟。
舉證責任:管理人需證明存在禁止抵銷情形。
判決效力: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訴訟請求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四、實務操作中的風險防范
(一)時間節點把控
破產前債務:確保抵銷的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避免因時間認定錯誤導致抵銷無效。
行使期限:建議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行使抵銷權,各地法院可能規定不同期限。
(二)證據固定
雙向債務證明:保留合同、對賬單、催款記錄等,證明雙向債務存在。
不知情證明:如涉及“已知債務人不能清償”情形,需提供不知情的證據(如未收到破產通知、未參與債權人會議等)。
(三)爭議解決
協商調解:與管理人協商,爭取達成抵銷協議。
訴訟救濟:對管理人異議不服的,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參考:某貿易公司申請抵銷案中,法院因債權人無法證明不知情而駁回抵銷主張,提醒債權人注意證據留存。
結語:抵銷權行使的合規邊界
破產程序中的抵銷權,既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工具,也是需要嚴格規范的法律行為。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時,需兼顧效率與合規,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實體要件缺失導致權利落空。管理人應依法履行審查義務,法院需強化司法監督,共同維護破產程序的公平與秩序。唯有在法律框架內實現抵銷權的規范行使,方能彰顯破產制度的救濟功能與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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