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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賠償“免責清單”: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的七大情形解析
時間:2025-11-10 16:58:13 來源: 作者:
勞動合同賠償“免責清單”: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的七大情形解析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支付問題始終是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免除賠償責任。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及地方實踐案例,梳理七類無需支付賠償的法定情形,為企業管理與勞動者維權提供法律指引。
一、勞動者主動離職且無過錯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明確,經濟補償的支付以“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或“法定解除情形”為前提。若勞動者因個人職業規劃、家庭原因等主動提出辭職,且用人單位不存在未提供勞動保護、拖欠工資、未繳社保等違法行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典型案例:
2025年天津市某科技公司員工李某因赴海外深造主動辭職,公司未支付補償。李某申請仲裁后,仲裁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解除合同)駁回其訴求,認定公司無過錯。
實務要點:
勞動者需以書面形式明確辭職意愿,口頭通知不具備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應留存辭職申請、離職交接單等證據,避免后續糾紛。
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錄用條件已明確告知勞動者(如通過招聘公告、勞動合同附件等形式);
解除程序合法(如經考核、培訓后仍不合格);
解除決定在試用期內作出。
典型案例:
2025年上海市某金融公司以“未通過崗位技能測試”為由解除與員工王某的合同。法院審理認為,公司雖在勞動合同中列明錄用條件,但未提供考核記錄等證據,最終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實務要點:
錄用條件應具體、可量化(如“月均業績達10萬元”),避免模糊表述。
解除前需完成“培訓或調崗”程序(若合同約定),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且無需補償。但需滿足:
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如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內容合法合理(如“曠工3日視為自動離職”);
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如組織學習、簽字確認)。
典型案例:
2025年北京市某制造企業員工張某連續曠工5日,公司依據《員工手冊》解除合同。仲裁委認定,公司規章制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且張某已簽字確認,解除行為合法。
實務要點:
避免“一刀切”式處罰,需根據違紀情節輕重分級處理(如警告、記過、解除)。
保留違紀證據(如考勤記錄、監控錄像、書面警告函)。
四、勞動者失職造成重大損害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可解除合同且無需補償。關鍵在于“重大損害”的認定,需結合行業特點、企業規模、損失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
典型案例:
2025年廣東省某物流公司員工陳某因操作失誤導致價值50萬元貨物損毀,公司解除合同。法院審理認為,50萬元損失占公司年利潤的10%,屬于“重大損害”,解除行為合法。
實務要點:
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重大損害”標準(如“損失超過月平均工資的3倍”)。
損失計算需扣除可追償部分(如保險公司賠付金額)。
五、勞動者兼職影響本職工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合同且無需補償。
典型案例:
2025年江蘇省某互聯網公司員工劉某在職期間兼職競品公司,導致原公司項目進度延遲。公司首次警告后劉某未改正,最終解除合同。仲裁委支持公司主張,認定兼職行為已“造成嚴重影響”。
實務要點:
“嚴重影響”需舉證(如項目延期報告、客戶投訴記錄)。
解除前應書面要求勞動者改正,保留送達證據。
六、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例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條件續訂而勞動者拒絕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但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如患病、女職工三期等),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
典型案例:
2025年浙江省某服裝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終止與孕期員工林某的合同。仲裁委認定,公司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女職工孕期不得終止合同),判決支付賠償金。
實務要點:
合同到期前需核查勞動者是否屬于特殊保護群體。
續訂合同應明確條件(如薪資、崗位),避免模糊表述。
七、勞動者欺詐導致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且無需補償。常見情形包括偽造學歷、虛構工作經歷等。
典型案例:
2025年山東省某教育機構發現員工李某偽造教師資格證,解除合同。仲裁委認定,李某行為構成欺詐,合同自始無效,公司無需支付補償。
實務要點:
入職前應進行背景調查(如學歷認證、工作經歷核實)。
合同中明確“虛假陳述的解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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