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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抵銷權禁區:這些債務在申請受理前也不能抵銷!
時間:2025-11-07 14:02:50 來源: 作者:
破產抵銷權禁區:這些債務在申請受理前也不能抵銷!
一、破產抵銷權的法律本質:為何需要設置禁區?
破產抵銷權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向管理人主張抵銷的權利。然而,若不設置禁區,債務人可能通過惡意抵銷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例如,債務人A破產前,其債務人B低價收購債權人C對A的債權后主張抵銷,導致C獲得全額清償,而其他債權人只能按比例受償。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債務人A的債務人B在破產申請受理前3個月內,以200萬元收購債權人C對A的1000萬元債權,后主張抵銷其欠A的900萬元債務。法院認定B的行為屬于惡意抵銷,裁定抵銷無效。
二、破產申請受理前禁止抵銷的五大情形
(一)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的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禁止抵銷。
實務要點:
債權轉手時間以破產申請受理日為準。
典型表現為債務人A的債務人B在破產申請受理后,通過協議受讓債權人C對A的債權。
某貿易企業破產案中,B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受讓C對A的500萬元債權,后主張抵銷其欠A的400萬元債務,法院認定抵銷無效。
(二)已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負擔的債務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禁止抵銷。但因法律規定或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實務要點:
“已知”的認定以債權人實際知曉為準。
典型表現為債務人A出現資金鏈斷裂后,債權人B與其簽訂新合同形成債務,后主張抵銷。
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B在得知A無法支付工程款后,仍與A簽訂建材供應合同形成100萬元債務,后主張抵銷其200萬元債權,法院認定抵銷無效。
(三)已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取得的債權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禁止抵銷。但因法律規定或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實務要點:
債權取得方式包括協議受讓、繼承等。
典型表現為債務人A的債務人B在得知A無法償債后,通過協議受讓C對A的債權。
某金融企業破產案中,B在得知A無法兌付理財產品后,受讓C對A的300萬元債權,后主張抵銷其欠A的200萬元債務,法院認定抵銷無效。
(四)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惡意取得的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的情況下,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的清償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該規則同樣適用于抵銷行為。
實務要點:
“惡意”的認定以債務人明知自身破產原因為前提。
典型表現為債務人A在破產前6個月內,通過與債權人B簽訂虛假合同形成債務,后主張抵銷。
某科技企業破產案中,A在破產前6個月內與B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形成50萬元債務,后主張抵銷B的100萬元債權,法院認定抵銷無效。
(五)股東欠繳出資或抽逃出資形成的債務
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禁止抵銷。
實務要點:
股東出資是應繳付給公司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承擔責任的特定目的財產。
典型表現為股東A未實繳出資,后主張以其對公司的債權抵銷出資義務。
某制造企業破產案中,股東A未實繳出資500萬元,后主張以其對公司的300萬元債權抵銷出資義務,法院認定抵銷無效。
三、禁止抵銷的實務認定:如何判斷行為是否違法?
(一)時間要件的認定
破產申請受理日是判斷行為是否合法的關鍵節點。
實務中需核查債權取得或債務負擔的具體時間。
某貿易企業破產案中,B在破產申請受理前5天受讓C對A的債權,后主張抵銷,法院因時間接近受理日且無合法原因,認定抵銷無效。
(二)主觀要件的認定
“已知”的認定以債權人或債務人實際知曉債務人破產原因為準。
實務中需核查當事人之間的溝通記錄、資金往來等證據。
某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B在得知A無法支付工程款后,仍與A簽訂新合同形成債務,法院因B明知A破產原因,認定抵銷無效。
(三)客觀要件的認定
債權取得或債務負擔需與破產原因存在因果關系。
實務中需核查行為是否導致其他債權人利益受損。
某金融企業破產案中,B在得知A無法兌付理財產品后,受讓C對A的債權,法院因該行為導致其他債權人可分配財產減少,認定抵銷無效。
四、實務啟示:企業與債權人如何規避抵銷風險?
(一)企業預防抵銷風險的合規要點
規范財務管理,避免關聯交易、資金占用等行為。
定期評估資產負債率,建立債務預警機制。
在重整程序中積極引入戰略投資者,推動企業重生。
(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實務指南
及時申報債權,提交合同、借條等證明文件。
關注管理人發布的債權表,發現異常抵銷行為及時提出異議。
發現債務人存在“破產前6個月內轉移財產”等行為,申請管理人行使撤銷權。
(三)股東與高管的合規建議
履行出資義務,避免抽逃出資、人格混同等行為。
在重整程序中積極配合管理人工作,推動企業重生。
關注個人債務風險,避免因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結語:2025年破產法修訂通過“禁止惡意抵銷”“保護公平受償”的制度設計,重構了破產抵銷權的法律邊界。對企業而言,理解新規內涵、規范債務管理、參與重整程序,是避免破產的關鍵;對債權人而言,核查抵銷行為合法性、主張優先受償權、監督管理人工作,是維護權益的核心。唯有在法律框架內理性應對,方能實現“破產不破公平”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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